作者 fundgirl88 ( )
標題 [整理] 被告者的應對原則
時間 Sat May 24 15:38:29 2008
P.S.有板友來信表示
該篇文章有些內容可能有誤
可能每個律師或從事法律的人解讀不同
恩...我自己不是學法的,所以不知錯在哪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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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dasein79 (白蓮教教主)
看板: Fund
標題 [討論] 基金版被告者的應對原則
時間 Sat May 24 00:30:22 2008
Hi,
因為有被告的網友,來函詢問該怎麼處理,
又聽說基金版四十幾個人同時被告,那我不如公開說明。
R大應該是透過報警途徑,而不是透過地檢署告發途徑。
在法律界的一個原則是:
在警方調查這個階段,絕對不要惹事生非,或者多作主張,
盡快讓案件移送地檢署。理由是:
實際具有調查能力的人是警方,有權力起訴的是檢察官:
有權者無能,有能者無權,
所以在警方調查階段,如果都保持合作,
警方會很快速結案,移送地檢署。
地檢署的檢察官有權起訴,但是卻無能調查,
他只能接受警方訊問的結果來做判斷。
(我指得是大多數,不代表全部)
舉例來說好了。譬如你曾經用 XOXO 這個ID發話,
而R大認為你是毀謗他,他一旦報案,警方不能不辦,不然就變成吃案了。
如果你在這時候主張:我沒有XOXO的ID,警方有非常豐沛的資源,
就像偵九隊,根本就是網路警察,因為你的說法跟原告不一樣,
警方只好調查清楚,要找出誰在什麼時候上線,用了什麼ID發言,
這對警方而言,根本是易如反掌的事。
如果你承認這個ID是你的,原告跟被告意見相同,警方就會移送地檢署。
問題是,如果你在檢察官面前説,這個ID是我的沒錯,
但是原告指控的那個時間,我並沒有到ptt來。
這下可好了,你沒有翻供,只不過是後話留下來,
讓案件從有能力調查的警方移送到沒能力調查的檢察官。
我想請問:
檢察官要怎麼判斷你說的是對還是錯?
如果是大案,檢察官會再次發送給警方調查;
如果是小案,檢察官面對自己不懂的東西,放棄追究的機率就會高很多了。
一般而言,在實戰中,偶爾會使用策略性的讓步,
有時候甚至要讓步到檢察官提起公訴,進入地方法院再把話講完全。
法官的調查能力更弱!
檢察官還可以指揮警察辦案,法官可就不會了。
沒有錯,法官的權力最大,但是實際調查的能力卻最小,
如果你在這時候才提出對你有利的證據,
法官如果看不懂,他是不敢輕易否定你的說法的。
公訴檢察官也不會那麼認真,「要在調查一次?」
這是檢察官最不樂見的事情之一,
因為一方面影響「業績」,
另一方面他幹嘛為一個他不認識的原告賣命,
總不會想把自己累死吧!
所以,
在越低階的調查中,事實行為盡管承認,但是推論就不要承認。
你可以承認我有這ID等事實,而對方的指控,則通通不要承認。
那麼到底哪些可以講,哪些不能講呢?
其實很簡單:
調查的出來的,一定要講,這樣才表示你很誠懇又有悔意;
調查不出來的,一定要否認到底,
因為只有白痴才會承認一個無法驗證的對自己不利的說法。
再講得具體一點。
如果你當時真的有用到辱罵、貶抑的句子,你盡管承認。
因為本國犯罪理論採三階論:
任何一個犯罪行為都必須具備「主觀構成要素」與「客觀構成要素」。
也就是說:
你要清楚自己在做什麼,而且也真的有這個意思,
在這情況下行動,才會符合構成要件。
好笑的是,「主觀構成要素」怎麼判斷?
那只有你知道啊!
警方與檢調單位只能從其他事證間接推論你有沒有犯罪的意思。
這裡就可以大作文章了。
雖然你承認了你講過那些話,但是你可以矢口否認你有毀謗R大的要素。
你的理由可是多的很,例如:
1.我根本不認識真實的他,也沒怨仇,我毀謗他對我有什麼好處?
2.是因為他的發言不當,所以我控制不住情緒,但我完全沒有毀謗他的意思,
要不然,當他在這個版被浸水桶時,我怎麼都沒有繼續毀謗下去?
3.R大有自己的部落格,如果我有毀謗的意思,為什麼不到處去講,
或者到他的部落格去講?
4.你也可以說:R大每次發言都被公幹,他在本版早已經沒有名譽了,
沒有名譽的人如何被別人妨礙名譽?
5.毀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:
(1). 意圖散佈於眾
(2). 指責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
R大被公幹的時候,「眾人」都清清楚楚,那我要散佈給誰呢?
我有轉貼到其他版嗎?我有跑到他的部落格說他多爛又多爛嗎?
既然都沒有,怎麼能說我意圖散佈於眾?
所以在主觀構成要素上,可以堅持「我根本沒散佈於眾」的念頭;
而我也沒有「故意要毀損他的名譽」的意思。
光這兩點,就足夠讓大家通通沒事過關了。
因為毀謗罪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的罪行。
如果符合構成要件,
(1)你如果可以證明: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
(因為他罵我,我不假思索就反擊),
(2)或者你能證明:這件事情是可受公評之事等等,
一樣無法達到犯罪三階論的第一階,也就是在構成要件不該當(不符合)。
但是,我建議應該更積極點,直接在主觀構成要件的陣地上建築防禦工事,
這樣舉證責任還不會倒置,R大必需自己舉證:
你是意圖散佈於眾、有毀損他的名譽。
我看喔,這比登天還難。畢竟,舉證責任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。
所以,這整件事情,我覺得警察最可憐--他們是非處理不可,
但是誰都知道檢察官必然不起訴處分。
當然,被告的網友還是需要被檢察官傳喚一次,不然不能結案。
R大現在控告你們,是因告訴乃論的毀謗罪,追溯期限只有六個月,即將屆滿。
所以如果還安然無事的網友,即便當時說過什麼,
再過一個月,追溯期就結束了,以後R大也不能拿此告你了。
由於這件案子是告訴乃論,
而現行地檢署的作法,都會先把案件移送調解委員會進行刑事調解,
怕上偵查庭的,就會乖乖被勒索,這也是告訴乃論罪的妙用之一,
我不知道R大是誤打誤撞?還是有意撈點本?我不清楚。
唉,司法界亂七八糟的,檢察官每個都想辦大案,這樣才能出名、上電視。
誰會管這種鳥事?反正,記得要否認有「毀謗之故意」就對了。
推 hotlin:辛苦你了~推一個! 05/24 17:51
推 suzh:真雞掰 但是很有料 我喜歡 推一個! 05/24 23:24
推 packet110:很有用 人治的社會 以後一定會用到 05/25 11:09
※ 編輯: fundgirl88 來自: 140.113.37.26 (05/25 17:41)
推 shiz:推!絕對不能讓他好過!越看越覺得莫名其妙。 05/25 18:14